在一次宠物展览中,山东青岛的王先生邂逅了上海一家宠物店的经营者李女士,并互相添加为社交平台好友。不久后,王先生被李女士的社交动态中的一只宠物吸引。双方通过线上沟通,并由李女士通过照片、视频和视频连线向王先生详细介绍了小狗的品种、毛色和体型等信息。经过协商,王先生以1.6万元购入了这只小狗,并约定由宠物店负责通过航空货运将小狗送往青岛。李女士在收到货款后向王先生表示:'个人原因,全款不退'。
然而,王先生在收到小狗后很快发现了问题:小狗频繁挠痒、毛发稀疏、毛色与照片有较大差异,甚至还患有皮肤病。于是,王先生在收货次日便联系李女士,提出宠物与展示不符,要求退货,并表示愿意承担退货运费。李女士则表示,她已通过照片和视频让王先生充分了解小狗的情况,并已明确告知'宠物售出概不退款',因此只同意更换,不同意退款。
为了尽快解决问题,王先生没有耽搁,在收到宠物的第三天,便驾车从青岛赶往上海,将小狗送回宠物店,并再次要求退款,但仍遭到拒绝。经过多次协商无效后,王先生将宠物店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,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,并要求退款。
庭审中,宠物店确认案涉小狗确实存在皮肤病,且已收到王先生退回的小狗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通过线上购买活体宠物,是否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,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时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。王先生作为消费者,依法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权利。虽然宠物店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发送照片、视频等方式向王先生展示了宠物的外观情况,但王先生作为异地消费者,未能现场接触、实际检视,知情权、选择权受到了一定限制,因此王先生有权在收到宠物后的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。王先生在收到宠物次日即提出异议并主张退货,第三天便亲自将宠物送回,确保了宠物状态的完好,不影响二次销售,不存在活体属性导致无法退货或价值显著贬损的情形。至于宠物店提出的'宠物售出概不退款'的条款,因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商家责任、限制了消费者权利,应认定为无效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宠物店与王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,宠物店应退还王先生1.6万元货款。
办案法官提醒,消费者在线选购宠物时,应多方核实商家资质,完整保存沟通记录、宣传截图、体检单据等关键证据,提前明确运输风险划分与责任约定,理性消费、审慎下单,既善待宠物的生命健康,也依法维护自身财产和消费权益。